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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水务集团党委2017年10月份党建工作安排

[发布时间:2017-09-30 16:21:12 ] [阅读次数:21569 次]

 

营口水务集团10月份党建工作安排

集团属各党支部:

现将10月份党建工作安排下发给你们,请各支部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政治引领,抓好理论武装

1、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我们在去年曾组织过学习,但还没有学深悟透,要通过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政治纪律,使广大党员干部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通过学习也为11月份第四专题“遵守党的六项纪律,做合格党员”学习讨论奠定基础。

2、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四个意识”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增强“四个意识”的内涵和意义,使广大党员都了解什么是“四个意识”,为什么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决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激励集团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把增强“四个意识”落实到推动集团改革发展全过程。

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进行规范。通过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成为尊敬国歌的模范,增强国家观念,身体力行,用严肃奏唱国歌的实际行动来表达对国歌的敬畏之情和对祖国的热爱,同时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组织开展好学唱好《国歌》《国际歌》《歌唱祖国》三首歌活动。

二、 “三会一课”的实现形式

8月份、9月份,集团党委工作部门参加了6个基层党支部支委会议,对各支部支委会召开形式,支委会记录、党员三会一课学习笔记记录进行现场指导和规范。各支部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支部成员想党建谋党建意识不断增强。10月份将继续参加2个党支部支委会议(提前通知支部)。

1、召开支部委员会。各支部要充分认识开好支委会、推动支部建设的重大意义,一定要认真组织支委成员学习集团党委10月份党建具体安排,学深悟透,谋划部署好本月支部党建工作,从而不断提高领导支部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党员学习的思想政治引领能力和支部规范化建设能力,切实把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的要求落实到支部党员,不断创新丰富支部学习和活动形式,激发广大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支部集体学习的积极性。

2、认真组织开展“看辉煌中国,走自信之路,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主题党日活动。为了庆祝建国68周年,迎接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集团党委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观看《辉煌中国》六集大型纪录片,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伟大祖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更加坚定“四个自信”,激发广大党员爱党、爱国情怀,传递正能量。各支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搞好思想引领,切实把集团党委的要求落实到党员,做到有安排,有要求,有检查。

3、组织好支部集体学习。各支部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不断提高党员学习效果。一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筑牢遵守党的六项纪律的思想基础和防线,学习不要求泛泛,要突出重点(划黑线部分),明白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二是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四个意识”重要论述,使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到,如何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三是结合《“三会一课”手册》17页国歌的产生背景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1018日当天组织党员收听收看十九大召开盛况,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报告部分。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全党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当前要着重宣传好党的十九大召开的重大意义。10月份学习内容记录在第48页至52页,要严格按照集团党委下发的规范记录模板记录。

三、其它相关工作要求

1、开展支部班子半月谈活动。8月、9集团党委在参加6个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同时,与支部成员进行集体谈话,提高了支委成员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激发了支委成员想党建、谋党建、做好党建工作的信心和决心。10月份将继续开展支部班子半月谈活动。

 2、强化支部委员培训。为了提升支部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基层党务工作者能力,不断促进各支部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集团党委10月份开展支部组织委员专题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组织委员履职尽责能力。

3、督促检查“辽宁先锋”微信公众号关注阅读工作。根据集团党委9月党建安排要求,请各支部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做好关注阅读工作,集团党委将对党员干部公众号关注情况进行抽查。

附: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2.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资料之三——深刻领会增强“四个意识”的内涵和意义

3.“四个自信”之文化自信之二——国歌的产生背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共营口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792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把纪律挺在前面,使其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月份各党支部组织党员、积极分子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中的第六章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内容。

政治纪律,是指各个不同时期根据党的政治任务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问题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言论,采取同中央的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行动。如有违反者,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编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外、外国驻华使()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外、外国驻华使()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资料

深刻领会增强“四个意识”的内涵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七一”讲话中指出,“全党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增强“四个意识”是对党的建设重要经验的科学总结,对党章党规重要内容的深度凝练,也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是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形成全党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大举措,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

增强政治意识,就是要求全体党员一定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这是对党员干部第一位的要求。坚守党的政治属性,始终不能忘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坚定党的政治立场,始终不能忘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始终不能忘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坚持党的政治地位,始终确保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把党章作为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大法和总规矩,把党的各种规章制度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和规则。

增强大局意识,就是要求全体党员一定要确立正确的大局观,把握党的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思考和处理问题,自觉地认识、服从和维护大局,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自觉认识和把握大局,就是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自觉地服从党的工作大局,就是要善于处理眼前与长远、局部和整体、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牢牢抓住党的中心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优先和重点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推动各方面工作的发展;自觉地维护党的工作大局,就是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自觉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增强核心意识,就是要求全体党员一定要毫不动摇地维护、发展和巩固党在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党中央在全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党中的崇高威信。全党必须始终明确,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必须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全党必须始终坚决维护党中央的绝对权威,统一服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绝不允许在党内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和小组织派别,同党中央离心离德;习近平总书记是我们党长期培养的、全党全国人民共同推举的领导人,在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已经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全党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威信和地位,使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确保党和人民事业无往而不胜。

增强看齐意识,就是要求全体党员一定要自觉主动地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领袖看齐、向党的决策看齐,跟上步伐,保持一致,确立标准,不能偏离。全党同志必须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观点新思想新战略为标准,审视自己的思想、行动和工作成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看齐关键是要落实在行动上,全党同志必须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把党中央的理论创新成果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看齐还要敢于和善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真正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各项工作。

“四个自信”之文化自信系列学习材料

国歌的产生背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义勇军进行曲》介绍

《国歌》原名《义勇军进行曲》,田汉作词,聂耳作曲,是拍摄于1935年,反映抗日救亡运动电影《风云儿女》主题曲。这是一首表现中华民族捍卫国家尊严,同仇敌忾、共御外辱、不怕牺牲、不屈奋斗精神的雄壮歌曲。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我国东北,山河破碎,东北人民不做“亡国奴”的怒吼声唤起了全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热情,大江南北,长城内外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抗日救亡爱国主义运动。《义勇军进行曲》自从诞生那天起就迅速传遍中华大地,成为中华民族解放的号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将《义勇军进行曲》确定为《国歌》,是为了让全中国人民永远记住中华民族屈辱的历史,永远居安思危、自强不息!

《国歌》代表一个民族,是国家的象征。在国际国内重大场合、活动中奏唱《国歌》,体现的是国家尊严,公民对国家的热爱,会使每一名中国人充满民族自豪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每一名中华儿女心中的歌,永远的歌,让我们常怀崇敬之情,充满国家自豪感,学好唱好《国歌》,表达我们对祖国无比的热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9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四条 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宪法宣誓仪式;

()升国旗仪式;

()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 等;

()国家公祭仪式;

()重大外交活动;

()重大体育赛事;

()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第五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第六条 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

第七条 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八条 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第九条 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外交部规定。

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条 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场合奏唱国歌,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外交活动中使用。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国际体育赛会使用。

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 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 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第十三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 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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