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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新的水价

[发布时间:2006-10-16 13:18:36 ] [阅读次数:7347 次]

  
111起我市将实行新的水价
   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新的用水价格。具体价格为:居民用水每月每户在9立方米(含9立方米),水价由1.95元调增至2.15元,加上污水处理费合计为2.65元;每户月用水量超过9立方米的实行阶梯式水价:在9--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的,每立方米水价3.70元;每户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4.80元。工业和大生活用水分别由2.6元和2.75元调增至3.45元;商饮用水由4.35元调增至5.9元;基建用水由4.35元调增至5.9元;高消费用水由8.9元调增至12.45元。以上各类水价中的非饮用水价格均在此价格上降低0.20元。由水务公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和水附加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据悉,我市水价自2002年调整以来至今已四年多没做调整。近年来,由于我市水资源匮乏、取水距离远、水源水厂多、固定资产投资大、债务负担重、售水量少等因素,致使我市供水企业制水成本高,亏损严重,如果不及时合理调整水价,供水企业将难以为继,发展将面临极为严峻的局面。因此根据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考虑到用水单位及居民的承受能力,我市决定上调供水价格,并在召开听证会后,上报省物价局审批。省物价局以辽价函[2006]112号文批复所调水费价格,因此新水价即将于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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